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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食品安全信息重点公开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添加人:zhtc    添加时间:2014-08-11 16:58   浏览量:

核心提示: 明年1月1日起,本市将施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明年1月1日起,本市将施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三公经费”、食品安全、环境核查审批、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信用等12项信息均被纳入重点公开政府信息,并且规定要在信息形成之日15个工作日内公布。此外,对于未公布的政府信息,公民可以提出申请。多人提出申请的,可被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重点公布12项信息
    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为涉及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等。
    《规定》细化了公开范围,除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12项信息。比如,需公布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15个工作日内公开
    《规定》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为方便市民查询公开信息,《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多人申请可予公开
    对于未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收到申请后,受理机关应当出具登记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此外,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12项重点公开信息
    1、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3、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4、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5、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
    6、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7、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
    8、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9、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10、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11、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12、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编辑:zh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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